基础课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基础课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1、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党政一把手承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的全面责任;
(2)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副职分别按照分管的职责承担以下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负责对部门全体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1、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负责的事项,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
2、由部门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它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3、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事项,追究负责该事项的主要领导的责任。
4、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实,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5、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案件,致使部门资产和部门教职工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6、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8、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9、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直接追究其责任。
10、对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责任追究。
11、各类责任的追究,按照管理层次实行上连一级追究责任。
三、干部谈话制度
1、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不定期与各教研室主任和普通教职工谈话,谈话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形式。每年一次定期谈话,谈话内容包括:了解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的落实情况;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了解党风监督的实施情况和领导班子廉政勤政的情况。
2、部门党总支书记要对任职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任职谈话。谈话的重要内容是,对任职人员提出贯彻民主集中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指出任职人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3、部门党总支书记要对免职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谈话,可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
4、部门党总支书记要对在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按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采取随时发现、随时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谈话要作好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交由部门留存。
5、部门党总支书记要对部门干部(教师)按照不同性质,开展经常性不定期谈话,对于有问题苗头的人员应随时发现,随时谈话。
基础课部党总支
2012年11月